对射击场的要求:
(1)设计射击场的领导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,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击场安全措施。
(2)射击场的选择,应利用当地合适的自然地形,尽量不占耕地,并在建筑之前,先绘制设计图与平面布置图(附详细说明),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。
(3)省(自治区)、直辖市、市国防体育部门所属射击场的射击距离应为25公尺以上;各单位自建射击距离以25公尺为宜。
(4)靶挡的高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:25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3公尺;50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6公尺;在使用控制器情况下,靶挡的高度应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,弹丸都不能飞越靶挡顶端。
(5)靶挡可用土、砂袋、砖、混凝土等材料堆(砌)成。其厚度应保证弹丸不能穿透。
(6)未经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,不得临时设置射击场。
(7)在市区内建筑的射击场应有围墙(防险挡墙)。
(8)射击场可设置靶壕,亦可不设。如设,则靶壕的深度不应低于2公尺。